國立北港高中學生自主學習實施規範
一、依據:
教育部103年11月28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30135678A 號令發布之「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 課程綱要總綱」。
(二)教育部107年2月21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62018749B號令發布之「高級中等學校課程規畫及實施要點」。
二、目的:
培養學生自主學習能力,適性發展。
說明自主學習實施、管理與輔導等相關事宜。
三、本校學生自主學習事宜,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 學生自主學習實施由教務處主辦,統籌各處室相關事宜,並召開學生自主學習小組會議。學生自主學習小組由主辦處室主任擔任主席,成員包含教務處代表 1人、學務處代表 1 人、實習處代表1人、輔導室代表 1 人、圖書館代表 1 人、年級導師代表各 1 人、家長會代表 1 人、課程諮詢師代表1人與自主學習指導教師。
學生自主學習計畫申請審查及執行,辦理原則如下:
計畫申請以學期為單位,並於實施期程之前一學期,經家長同意後,依規定期限向教務處提出申請。
學生於自主學習平台提出申請計畫後,由導師進行初審,計畫初審原則為評估計畫是否明確可行。
通過初審之計畫,由教務處匯整後,以平均分配為原則,分配給各指導老師。
學生應於計畫核可後,依計畫實施,記錄自主學習情形,按月繳交自主學習紀錄,得於學期末參加自主學習成果發表會。
(三) 學生自主學習期間由指導教師點名,學務處負責學生出缺勤統計,學生須依據本校「學生請假暨缺曠規則」辦理請假事宜。
(四) 學生自主學習之指導教師,指定學生自主學習班級日誌之負責同學、進行學生出缺席點名、檢視學生自主學習紀錄、了解學生自主學習進度與困難、協助學生辦理自主學習成果發表。
四、 學生自主學習計畫項目包含:申請名稱、申請內容、執行進度、預期成果、發表方式、需要設備等,格式詳如附件一。
本要點經本校課程發展委員會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