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學生重修或補修期間,其缺課時數:
⇒未達該科目教學總時數三分之一者,缺課時數部分以零分計算。
⇒達該科目教學總時數三分之一者,該科目總成績不予評量。
二、以下情況可以請假,不算缺課:
•公假:請附上紙本證明,並於開課前完成請假程序。
•病假:請於開課後第三個上課日內附上醫療機構開立之診斷書辦理請假,無診斷書者
不予受理。
•喪假:請附上紙本證明,並於開課前完成請假程序,如特殊狀況可於開課後第三個上
課日內補辦理。
•其他特殊狀況:由教務處認定之。
三、請假流程:
1.至重補修專區列印重修專用請假單。
2.家長簽章(如臨時請假可由導師代替)。
3.導師審核並決定是否准假。
4.將家長及導師簽章後之假單繳交教務處,教務處核章後才可視為完成請假手續。
5.教務處通知該任課教師,由任課教師決定是否由其他方式完成評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