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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 / 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法規及表件 / 國立北港高級中學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

國立北港高級中學

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

一、本規定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2條暨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2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規定所稱性別平等教育,係指以教育方式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宣導、課程、教學、活動等,並包括學校或社區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
三、為統整各單位相關資源,推動性別平等教育事務,應依本法第6條規定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其設置辦法另訂。
四、性別平等教育實施之對象,包括本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學生、家長和社區居民。
五、性別平等教育實施之內容,包括:

(一)兩性性器官構造與功能。

(二)安全性行為與自我保護性知識。

(三)兩性平等之教育。

(四)正確性心理之建立。

(五)對他人性自由之尊重。

(六)性侵害犯罪或性騷擾之認識、危機之處理、防範之技巧等。

(七)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處置之資訊。

(八)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法規。

(九)其他與性別平等有關之教育。

六、教務處負責規劃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並督導各科教學研究會或教師編寫、審查及選用教材,和教師落實執行使用教材及教育活動。有關實習課程教學、鼓勵學生修習非傳統性別之學科領域事項,實習處應配合辦理。
七、學務處負責辦理學生性別平等教育宣導活動之規劃、執行與成效評估。教官室應配合辦理。
八、總務處負責校園整安全及設施使用之檢視,改善危險校園空間,並辦理相關說明會。
九、輔導室負責辦理事項:

(一)教職員工性別平等教育宣導活動之規劃、執行與成效評估。

(二)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及負責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處置相關單位人員之在職進修活動。

(三)鼓勵前款人員參加校內外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處置研習活動。

(四)規劃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被害人、加害人及相關人員8小時性別平等教育課程,並提供心理輔導。

(五)蒐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防治及救濟等資訊,並於處理事件時主動提供予相關人員。

十、圖書館應提供性別平等教育出版品,以供本校教職員工生、家長及社區居民借閱、參考
十一、資訊中心負責辦理防制色情圖畫、影片、廣告、電子郵件等入侵校園網路之規劃、執行與成效評估
十二、人事室負責規劃教職員工之職前教育、新進人員培訓、在職進修等,均應納入性別平等教育之內容
十三、為強化全校教職員工生、家長及社區居民對性別平等議題之重視,每學年辦理4小時(含)以上之性別平等教育研習活動,其實施計畫另訂。
十四、本實施規定經行政會議討論通過,呈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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