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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組織章程

校友會歷屆會長
第一屆   吳   闖
第二屆   方彬文
第三屆   林昇格
第四屆   陳   樹
第五屆   陳   樹
第六屆   許榮龍
 
校友會歷屆各區聯誼會會長
屆別北區桃竹苗中區雲林區嘉義區南區
第一屆不分區
第二屆林昇格 蕭政雄陳憲中邱創典蔡俊雄
第三屆李宜和吳子酉許榮龍林勝祥李素如蔡俊雄
第四屆陳竹勝郭吉來許榮龍林勝祥陳怡錦蔡俊雄
第五屆陳竹勝郭吉來蔡嘉榮林勝祥陳怡錦蔡俊雄
第六屆陳竹勝郭吉來蔡嘉榮林勝祥呂英俊蔡俊雄
 

 

 

 

 

 

雲林縣國立北港高級中學校友會組織章程

12.24.成立通過

98.11.28.第一次修訂

101.7.28第二次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雲林縣國立北港高級中學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以聯絡校友感情、砥勵學行、協助母校建設及增進校友互助聯誼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立於國立北港高級中學(母校所在地)。另成立「國立北港高中校友分區聯誼會」,置會長一人,各縣市置聯絡人一人。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具有下列各項資格之一者,為本會會員。

一、曾於本校日校、實用技能班肄、畢業者。

二、曾任或現任職於母校者。

第五條:本會會員享有下列各項權利:

一、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發言權及表決權。

三、本會規定應享之一切權利。

第六條:本會會員有下列各項義務:

一、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案。

二、繳納會員費(曾經登記者不必再繳費)。

三、出席本會各種集會。

四、擔任本會各項職務。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設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理事會休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代行職權。

第八條:會員大會之職權為:

一、制定及修改章程。

二、選舉理、監事。

三、審查本會之預算及決算。

四、審查年度工作計畫。

第九條:本會置理事若干人,由北區、桃竹苗區、中區、雲林區、嘉義區、南區、等六區各推薦熱心校友至少十五名,組織理事會,監事若干人(不超過理事人數之1/3),由各區推薦熱心校友至少三名組織監事會,任期二年得連任,理監事如有出缺時,分別由各區補足,其任期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第十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常務理事。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三、召開會員大會。

四、執行本會其他會務。

第十一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若干人,,由各分區理事中推薦3-5名擔任常務理事,組織常務理事會,於理事會休會期間代行其職權。各分區設分區會長一人,分區副會長3-5人,由各分區常務理事互選之。本會置副理事長(副總會長)數名,由各分區會長擔任,總會置理事長(總會長)一人,由各分區會長推舉之,連選得連任一次,對外代表本會。

第十二條:本會得聘請顧問若干名,凡對本會會務有卓越之貢獻或認同本會者,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另聘諮詢委員若干名,經各分區會長推薦後得聘任之。

第十三條:監事會為本會常設監督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選舉常務監事。

二、會務之監督。

三、財物收支之審核。

四、會員大會提出財務決算報告。

第十四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各區監事中互選之,於監事會休會期間代行其職權。

第十五條:本會理監事於任期屆滿前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解任之。

一、自動提請辭職,經理、監事會通過者。

二、有損害本會名譽及團體權益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三、違反國家法令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第十六條: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總會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及協調各組工作,另設各組組長一人,每人每年給若干津貼,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

一、文書組:處理日常會務、會議記錄、開會通知、文件檔案、收發電子郵件、網頁維護管理與更新及會籍等事宜。

二、總務組:負責總務、庶務、採購及財產保管及協助聯誼、各項文宣及活動之推展等事宜。

三、財務組:掌理本會財務收支事宜。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七條:

一、會員大會每年舉辦一次,配合校慶活動於母校召開,必要時得經理事會之決議或會員十分之一以上連署申請,應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二、會員大會不設法定人數,以全體出席過半數議決之。

第十八條:理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常務理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或聯席會議。

三、各分區每年召開該區理監事會議一次,校友聯誼暨會員大會一次,時間由總會統一訂定,各分區再依實際狀況修訂之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九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常年會費:每年新台幣伍佰元,一次繳納新台幣壹萬元者得為永久會員。

2、理監事最低捐款金額如下:

理事長(總會長)3萬元,副理事長(分區會長) 2.5萬元,常務理、監事 2萬元,理、監事1萬元。

3、各界捐款。

4、基金及其孳息。

5、其他收入。

二、本會經費使用原則如下:

1、每年提供獎學金給母校作為吸收優秀國中學生就讀。

2、提供母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助學金。

3、贊助母校教學設備等。

4、提供本會會務人員津貼。

5、總會理監事開會及各分會開會費用。

6、辦理校友聯誼活動。

7、其他會務支出如郵資,文具等。

 

第六章附則

第廿條:本會解散後之剩餘財產歸屬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北港高中校友總會顧問遴選作業辦法

102.3.16初訂

102.8.10修訂

一、 為增進校友及其他愛護本校之各界人士積極參與校友會及愛校護校活動,爰訂定本辦法。

二、 校友總會及各分會現已有總會長、副總會長及各分會會長、副會長、理監事之設計,惟為增進更多傑出校友及對學校或校友會有熱心奉獻或卓越貢獻者,設置顧問若干人,依本辦法遴選之。

三、 歷任總會長聘為榮譽總會長,歷任總會各分會會長聘為榮譽會長,其餘為顧問。

四、 校友總會顧問人選遴選標準如下:

(一)在政界相當十職等以上之官職等及上校級以上等職人員

(二)在大專院校擔任三長(一級主管)或資深教授(三年以上)或高中(含)以下校長

(三)在商界擔任總經理以上有傑出成就者

(四) 其他有傑出成就,經校長、總會長、或分會長認可,或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者

五、 校友總會榮譽總會長、榮譽會長及顧問,請踴躍每屆酌予捐贈校友會,以充裕校友總會財源,協助學校各項發展。

六、 傑出校友及以上人員亦可與學校密切結合,為母校激勵學子奮發向上、變化氣質、加強德智體群美等各種力量。

七、 本辦法經理監事會或常務理監事會討論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中華民國北港高中校友總會組織章程
內政部1111月台內團字第1100066457號函准予備查
111125日第一次籌備會第一次修訂
111320日成立大會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第二次修訂
1121224日第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第三次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北港高中校友總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益性社會團體,以聯絡校友感情、促進校友間互助合作及協助母校作育英才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並依相關法令規定推動及執行
一、辦理校友聯誼活動。
二、協助母校發展。
三、宣揚母校校譽。
四、提供母校優秀、清寒獎助學金並協助學弟妹升學與就業。
第 四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 五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得依法設立分級或分區組織。
第 六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轄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章 會員、理事及監事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及會費分類如下:
一、個人會員:
()凡於母校畢、肄業者,或實用技能班結業者。
()曾任職或現任職於國立北港高中者。入會費新臺幣500,於會員入會時繳納;常年會費500
二、團體會員:推選〔該團體〕總會員人數的五分之一為會員代表,以行使會員權利;入會費新臺幣1,000,於會員入會時繳納;常年會費以該團全年會員會費二成繳納
三、永久會員:具一般會員資格者,一次繳納永久會員會費10,000元者。
四、學生會員:母校畢業後繼續升學者入會費新台幣100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五、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且贊助本會經費、資源之個人或團體。以上各類會員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並依法核發會員證。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學生會員、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 九 條 本會理事及監事,任期2
第 十 條 本會置理事15人(含常務理事5人,其中1人為總會長,1人為副會長)、候補理事5。常務理事,由全體理事互選之。總會長,由全體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之。
第 十一 條 本會置監事3人(其中1人為常務監事)、候補監事1。監事會置常務監事,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 十二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2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 十三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四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五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六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300人以上者,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合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與理事、監事相同,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十七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買賣、轉讓或他項權利設定等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八 條 本會理事、監事,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候補監事,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十九 條 總會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總會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1人代理之。總會長及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及總會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總會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二十一條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1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連選得連任。總會長之連任,以1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1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四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五條 本會置秘書長1人,承總會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七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總會長1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2種,由總會長召集之,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15日前通知全體應出席人員。定期會議每年召開1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集之,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電子化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應以實體集會方式辦理。
第二十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1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1人為限。
第 三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議解散之。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6個月至少舉行會議1次,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舉行會議1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7日前通知全體應出席人員,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二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2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11日起至1231日止。本會於會計年度開始前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並於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上年度工作報告及會計報告,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連同當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主管機關備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可先經本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事後提報大會追認後,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本會解散之清算人選任及財產清算程序,如本會經法人登記,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民法之規定辦理;如本會未經法人登記,應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辦理,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無法決議時,由總會長擔任清算人,並準用民法清算之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並報主管機關核備,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本會111320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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