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
屆別 | 北區 | 桃竹苗 | 中區 | 雲林區 | 嘉義區 | 南區 |
第一屆 | 不分區 | |||||
第二屆 | 林昇格 | 蕭政雄 | 陳憲中 | 邱創典 | 蔡俊雄 | |
第三屆 | 李宜和 | 吳子酉 | 許榮龍 | 林勝祥 | 李素如 | 蔡俊雄 |
第四屆 | 陳竹勝 | 郭吉來 | 許榮龍 | 林勝祥 | 陳怡錦 | 蔡俊雄 |
第五屆 | 陳竹勝 | 郭吉來 | 蔡嘉榮 | 林勝祥 | 陳怡錦 | 蔡俊雄 |
第六屆 | 陳竹勝 | 郭吉來 | 蔡嘉榮 | 林勝祥 | 呂英俊 | 蔡俊雄 |
雲林縣國立北港高級中學校友會組織章程
12.24.成立通過
98.11.28.第一次修訂
101.7.28第二次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雲林縣國立北港高級中學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以聯絡校友感情、砥勵學行、協助母校建設及增進校友互助聯誼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立於國立北港高級中學(母校所在地)。另成立「國立北港高中校友分區聯誼會」,置會長一人,各縣市置聯絡人一人。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具有下列各項資格之一者,為本會會員。
一、曾於本校日校、實用技能班肄、畢業者。
二、曾任或現任職於母校者。
第五條:本會會員享有下列各項權利:
一、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發言權及表決權。
三、本會規定應享之一切權利。
第六條:本會會員有下列各項義務:
一、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案。
二、繳納會員費(曾經登記者不必再繳費)。
三、出席本會各種集會。
四、擔任本會各項職務。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設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理事會休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代行職權。
第八條:會員大會之職權為:
一、制定及修改章程。
二、選舉理、監事。
三、審查本會之預算及決算。
四、審查年度工作計畫。
第九條:本會置理事若干人,由北區、桃竹苗區、中區、雲林區、嘉義區、南區、等六區各推薦熱心校友至少十五名,組織理事會,監事若干人(不超過理事人數之1/3),由各區推薦熱心校友至少三名組織監事會,任期二年得連任,理監事如有出缺時,分別由各區補足,其任期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第十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常務理事。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三、召開會員大會。
四、執行本會其他會務。
第十一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若干人,,由各分區理事中推薦3-5名擔任常務理事,組織常務理事會,於理事會休會期間代行其職權。各分區設分區會長一人,分區副會長3-5人,由各分區常務理事互選之。本會置副理事長(副總會長)數名,由各分區會長擔任,總會置理事長(總會長)一人,由各分區會長推舉之,連選得連任一次,對外代表本會。
第十二條:本會得聘請顧問若干名,凡對本會會務有卓越之貢獻或認同本會者,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另聘諮詢委員若干名,經各分區會長推薦後得聘任之。
第十三條:監事會為本會常設監督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選舉常務監事。
二、會務之監督。
三、財物收支之審核。
四、會員大會提出財務決算報告。
第十四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各區監事中互選之,於監事會休會期間代行其職權。
第十五條:本會理監事於任期屆滿前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解任之。
一、自動提請辭職,經理、監事會通過者。
二、有損害本會名譽及團體權益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三、違反國家法令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第十六條: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總會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及協調各組工作,另設各組組長一人,每人每年給若干津貼,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
一、文書組:處理日常會務、會議記錄、開會通知、文件檔案、收發電子郵件、網頁維護管理與更新及會籍等事宜。
二、總務組:負責總務、庶務、採購及財產保管及協助聯誼、各項文宣及活動之推展等事宜。
三、財務組:掌理本會財務收支事宜。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七條:
一、會員大會每年舉辦一次,配合校慶活動於母校召開,必要時得經理事會之決議或會員十分之一以上連署申請,應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二、會員大會不設法定人數,以全體出席過半數議決之。
第十八條:理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常務理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或聯席會議。
三、各分區每年召開該區理監事會議一次,校友聯誼暨會員大會一次,時間由總會統一訂定,各分區再依實際狀況修訂之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九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常年會費:每年新台幣伍佰元,一次繳納新台幣壹萬元者得為永久會員。
2、理監事最低捐款金額如下:
理事長(總會長)3萬元,副理事長(分區會長) 2.5萬元,常務理、監事 2萬元,理、監事1萬元。
3、各界捐款。
4、基金及其孳息。
5、其他收入。
二、本會經費使用原則如下:
1、每年提供獎學金給母校作為吸收優秀國中學生就讀。
2、提供母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助學金。
3、贊助母校教學設備等。
4、提供本會會務人員津貼。
5、總會理監事開會及各分會開會費用。
6、辦理校友聯誼活動。
7、其他會務支出如郵資,文具等。
第六章附則
第廿條:本會解散後之剩餘財產歸屬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北港高中校友總會顧問遴選作業辦法
102.3.16初訂
102.8.10修訂
一、 為增進校友及其他愛護本校之各界人士積極參與校友會及愛校護校活動,爰訂定本辦法。
二、 校友總會及各分會現已有總會長、副總會長及各分會會長、副會長、理監事之設計,惟為增進更多傑出校友及對學校或校友會有熱心奉獻或卓越貢獻者,設置顧問若干人,依本辦法遴選之。
三、 歷任總會長聘為榮譽總會長,歷任總會各分會會長聘為榮譽會長,其餘為顧問。
四、 校友總會顧問人選遴選標準如下:
(一)在政界相當十職等以上之官職等及上校級以上等職人員
(二)在大專院校擔任三長(一級主管)或資深教授(三年以上)或高中(含)以下校長
(三)在商界擔任總經理以上有傑出成就者
(四) 其他有傑出成就,經校長、總會長、或分會長認可,或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者
五、 校友總會榮譽總會長、榮譽會長及顧問,請踴躍每屆酌予捐贈校友會,以充裕校友總會財源,協助學校各項發展。
六、 傑出校友及以上人員亦可與學校密切結合,為母校激勵學子奮發向上、變化氣質、加強德智體群美等各種力量。
七、 本辦法經理監事會或常務理監事會討論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