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衛教宣導 / 環境教育 / 環境講習執行辦法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
發文字號:臺教國署人字第1070061120號
主旨:函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定發布「環境講習執行辦法」,
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7年5月31日臺教資(六)字第1070080557號函
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7年5月29日環署綜字第1070040866F號函辦理。
二、配合環境教育法於106年11月29日修正部分條文,新增本法第24條之1第1項授權訂定環境講習執行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全文共18條。
三、三、本辦法重點說明如下:
(一)有代表權之人及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接受環境講習之規定。
(二)受處分人應提供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之姓名及相關資料。
(三)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應裁處環境講習時數之計算方式。
(四)處分機關為鄉(鎮、市、區)公所之規定。
(五)處分機關規劃環境講習課程參考之規定。
(六)通知環境講習對象接受環境講習之時機與方式。
(七)環境講習對象具正當理由無法接受環境講習,受處分人可申請重新指派環境講習對象,其申請時機及方式。
(八)規範環境講習對象因不可歸責之事由或其他正當理由,受處分人得於指定接受環境講習日後3日內向處分機關提出申請之程序;如屬不可歸責事由,得不計入延期次
數。並規範處分機關同意及不同意延期之相關處理規定
(九)受處分人申請變更環境講習地點之條件及變更後主管機關之處理程序;未獲同意變更地點,且未完成接受環境講習者,由處分機關依本法第24條之1第2項裁處。
(十)受處分人於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暫緩執行環境講習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