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北港高級中學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組織章程
104.2.24校務會議通過
一、依據:
(一)學生輔導法。民國 103 年 01 月 02 日修正
(二)高級中等教育法第20 條。中華民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三)高級中學學生輔導辦法。民國 103 年 01 月 02 日修正
二、任務:
(一)學校應視學生身心狀況及需求,提供發展性輔導、介入性輔導或處遇性輔
導之三級輔導。
(二)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訂定學生輔導工作計畫,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
果。
(三)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學生輔導工作相關活動。
(四)結合學生家長及民間資源,推動學生輔導工作。
(五)其他有關學生輔導工作推展事項。
三、組織:
(一)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
(二)本委員會其餘委員由校長就學校行政主管、輔導教師或專業輔導人員、教 師代表、職員工代表、學生代表及家長代表聘兼之;委員任期一年, 其任 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三)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由輔導處(室)主任兼任。
(四)本委員會組織圖如下:(附件)
四、職掌
(一)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
1.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訂定學生輔導工作計畫、編列所需經費,落實並檢視、評鑑其實施成果。
2.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學生輔導工作相關活動。
3.其他有關學生輔導工作推展事項。
(二)主任委員
1.領導與綜理全校輔導工作。
2.定期召開輔導工作委員會議。
3.督導全體教師參與輔導工作。
4.社區的聯繫及其資源之應用。
(三)輔導處(室)主任
1.擬訂輔導工作實施計劃及年度預算。
2.推動執行本委員會決議事項。
3.分配並督導輔導教師執行工作。
4.策劃及領導執行處遇性輔導工作。
5.設置與充實輔導工作設施。
6.策劃並執行各項主管教育機關交辦之專案計畫。
7.每年應接受在職進修課程至少18 小時。
(四)輔導處(室)組長、輔導教師
1.執行年度輔導工作實施計劃。
2.辦理輔導工作行政事宜。
3.進行個別輔導,從事個案研究,召開個案研討會議。
4.策劃及執行團體輔導。
5.執行介入性輔導工作。
7.協助執行處遇性輔導工作。
8.學生資料之建立、保管與應用。
9.每年應接受在職進修課程至少18 小時。
(五)導 師
1.學生資料之建立、保管與應用。
2.家長聯繫與家庭訪問。
3.學生問題之辨識與實施發展性輔導工作。
4.協助各項測驗實施。
5.每年應接受輔導知能在職進修課程至少3 小時。
(六)專任教師
1.學生問題之辨識與實施發展性輔導工作。
2.配合學校輔導工作計畫,參與各項工作執行。
3.每年應接受輔導知能在職進修課程至少3 小時。
(七)各處室相關人員
1.就所屬處室工作與輔導工作相關業務之執行與推展。
五、學校校長、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均負學生輔導之責任。 學校各行政單位應共同推動及執行三級輔導相關措施,協助前項人員落實其輔導職責,並安排輔導相關課程或活動之實施。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舉 行會議乙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六、學校應設置執行學生輔導工作所需之場地及設備,執行及推動學生輔導工 作;其設置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學校應指定場所妥善保存各項學生輔導資料,其保存方式、保存時限及銷毀,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七、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接受在職進修課程情形及學生輔導工作成效,納入其成績考核,成績優良者,應予獎勵。本委員會決議事項,經校長核准後,由輔導處(室)擬訂具體辦法,請有關處室及教師配合執行。
八、學校為推動學生輔導工作,應優先編列所需經費,並專款專用。
九、本章程經校務會議通過,呈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更新時間:2019-03-27 16:14:41|點閱次數:1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