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助章程
財團法人北港高中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中華民國 95年11月9日訂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日修訂第八條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修訂第六條 第一條: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及教育部文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北港高中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以協助國立北港高級中學(以下簡稱本校)發展校務,增進校友連繫,促進學生敦品勵學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一、設立學生獎助學金,激勵清寒、優秀學生。 二、提供學生、教職員工急難救助慰問。 三、獎勵技藝競賽、藝文競賽、體育、創造思考等表現傑出學生。 四、獎助教職員工生研究進修活動。 五、支援校慶、校友會藝文系列等活動。 六、促進社區藝術與人文深廣化發展與終身學習(終身教育)相關之文教事項。 七、其他有關文化教育、公益及學術活動之舉辦或補助。 第三條: 本會永久會址設於雲林縣北港鎮成功路26號(本校)。 第四條: 本會基金由本校教職員工、校友、家長、機關團體、宗教寺廟、行庫、公司行號及熱心教育人士捐助。俟本會成立後得繼續接受捐助。 第五條: 本會設置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基金之籌措、管理及運用。 二、業務計畫之制定及推行。 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四、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辦法之訂定。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六、董事之改選(聘)。 七、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第六條: 本會董事會由15~21人組成。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代表選聘之,其中本校校長、教師會理事長聘為當然董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第七條: 本會董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時(含當然董事之本職異動),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二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並按期辦理交接。 第八條: 本會董事互選3~5人為常務董事,並組成常務董事會以處理本會臨時緊急文教事務,校長聘為當然常務董事,處理經常性業務,並由常務董事中選舉一人為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董事會得因業務需要設置各種委員會,處理有關事務。董事長一屆二年,得連任一次,退下董事長聘為創會董事或榮譽董事。 第九條: 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如董事長無法召開會議,會議由常務董事(校長)召集之。對於議案之表決,除另有規定者外,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 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之董事之出席,並以董事總額過半數同意行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 二、不動產處分之擬議。 三、解散之擬議。 召開董事會之前十日,應將開會通知連同議案議程送達各董事及主管機關。 本會董事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若干人,襄助董事長處理會務,執行秘書與幹事由董事會聘請本校人員兼任之。 第十條: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董事會應審定左列事項。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含年度捐助人名冊及有關憑據影本。 第十一條: 本會辦理本年度業務計劃以外之工作,應提經董事會審議後並函報主管機關備查,並需符合本章程第二條之規定。 第十二條: 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助為原則,特定捐款,得於年度結束時納入基金,非經董事會之決議,不得處分原有基金、不動產及法人成立後列入基金之捐助。 第十三條: 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均需經董事會通過,並函報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辦理。 第十四條: 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故解散時,經依法解散之賸餘基金及財產均應歸屬於所在地之地方政府或地方自治團體,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任何個人或其他私人企業。 第十五條: 本章程訂於 第十六條: 本章程經董事會審議通過並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