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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組織章程

 
 

雲林縣國立北港高中教師會組織章程

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經本會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經本會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六日經本會第七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一百一拾年六月三十日經本會第十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雲林縣國立北港高級中學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及教師法設立之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  本會以實現教育專業,改善教學品質,保障教師合法權益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學校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雲林縣北港鎮新街里成功路26號。(北港高中)

第六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

二、保障本校學生受教權益。

三、與學校協議教師聘約及聘約準則。

四、研究並協助參與校務解決各項教育問題。

五、依法選派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校務推展、經費運用、學生管教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

六、制定本校教師自律公約。

七、爭取並保障教師應有權益。

八、參與校內教育爭端之調解。

九、改善學校教學與輔導環境。

十、派出代表參與本縣教師會。

十一、促進教師進修與聯誼。

十二、維護其他有關本校教師權益之事項。

第二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正式會員(一般會員)及贊助會員。

一、凡擔任本校合格專任教師者,需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正式會員。

二、凡曾經在本服務而調他校者,因熱心教育,而經常性支援本會經費者,得填具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後為贊助會員。

贊助會員得列席會員大會,可發言但無表決、選舉、被選舉及罷免之權利。

第八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本會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九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申請退會。

第十一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第十三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擔任本會選派之職務、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 織 及 職 權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為行使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各項議案、預算及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六條  本會置理事5人(含理事長),候補理事3人,監事3人,候補監事1人,分別成立理事會及監事會。前項理事、監事之選舉由會員採無記名限制連記法投票產生。

遇理事、監事出缺時,由候補理、監事依序遞補,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同時當選理、監事者,以理事為優先。

本校行政人員擔任本會理事、監事分別不得逾總額三分之一,且一級主管不得被選為理事長。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籌辦並執行會員大會所議決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預算及決算。

七、推動及執行與本會宗旨有關之一切事務。

 

第十八條  理事會置理事長1人常務理事2人,理事長、常務理事皆由理事互選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長任期中如因故不能續任則由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二人中選一人擔任未完成之任期。理事長之職責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及理事會開會時之主席。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預、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開會時之主席。

第廿一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

理事、監事之任期應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算。

第廿二條  理事、監事、及會務工作人員均為義務無給職;但代表本會對外參加會議或辦理業務事宜,得申請交通補助費。

第廿三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職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四條  本會依實際需要得置會務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表決通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理事會設總務組、行政組、研究組、資訊組、活動組、公關組,其組織及職掌由理事會研擬。

第廿五條  本會設各種小組,其組織及職掌由理事會擬訂審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變更時亦同。

第廿六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或顧問若干人(均為義務職),其聘期與當屆理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廿七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或一週前公告,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須於開會前一日送達通知者或電話通知,不在此限。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廿八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九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卅十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各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開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卅一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卅二條  會員大會應於大會召開前十五日,函報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會議記錄則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 費 及 會 計

第卅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貳佰元。

二、常年會費:得視實際需要,由理事會調定,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

三、會員捐款。

四、基金及孳息。

五、其他收入。

第卅四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卅五條  理事會應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書,於年度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監事會審查通過後,提交會員大會討論表決認可。

第卅六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卅七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八條  會章程實施細則,由理事會訂定後,經會員大會討論認可後公佈施行。

第卅九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向主管機關報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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