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自訂行政規章、申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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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方式 | 申訴電話:05-7821411轉701、702 申訴傳真:(05)7730250 申訴信箱:person@pksh.ylc.edu.tw 受理申訴單位:人事室 |
宣導資源 | |
性騷擾防治案件被害人所需相關求助資源一覽表 | 北港高中性騷擾防治案件被害人所需相關求助資源一覽表 |
其他宣導資訊 |
國立北港高級中學「禁止工作場所性騷擾」書面聲明
一、法源依據:
國立北港高級中學(以下簡稱本校)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性騷擾防治法、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與性騷擾防治準則,特頒佈禁止性侵害暨性騷擾書面聲明。
二、措施:本校為防治性騷擾行為,保護被害人之權益,對性騷擾事件,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及懲處措施,並成立性騷擾申訴受理單位、人員,及設置申訴專線電話、信箱,以利申訴。
(一)受理單位:本校人事室
(二)專線電話:(05)7821411轉701、702
(三)電子郵件:person@pksh.ylc.edu.tw
(四)傳真電話:(05)7730250
三、性騷擾之定義:
(一)性別工作平等法:
1.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2.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3.對於因僱用、求職或執行職務關係受自己指揮、監督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
4.受僱者於非工作時間,遭受本校同一人,為持續性性騷擾。
5.受僱者於非工作時間,遭受不同機關(構)學校或其他事業單位,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之同一人,為持續性性騷擾。
6.受僱者於非工作時間,遭受本校校長為性騷擾。
(二)性騷擾防治法:
1.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2.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工作、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3.權勢性騷擾,指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指導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
四、性騷擾樣態:
1.不適當之凝視、觸摸、擁抱、親吻、嗅聞他人身體任何部位;強行使他人對自己身體任何部位為之,亦同。
2.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3.反覆或持續違反意願之跟隨或追求行為。
五、性騷擾之處理:
任何個人若認為自己在本校遭到某種行為、言語或物件之性騷擾都應該:
(一)馬上告訴對方自己之感受,以及什麼行為或東西讓人不舒服。
(二)如無法或不願與「侵犯者」溝通,或「侵犯者」繼續其行為,可向其主管報告,要求他們出面處理。
(三)如不想與該主管討論自己遭遇之情形,可向本校性騷擾申訴受理單位提出申訴。
(四)任何員工所提供有關性騷擾之抱怨資料或消息都會以「機密」方式加以認真處理,並立即進行調查和適當處置。
(五)對他人為權勢性騷擾,經申訴調查成立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對他人為權勢性騷擾以外之性騷擾,經申訴調查成立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